1.個人對同一位(組)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超過新臺幣 (下同)10萬元;對不同位(組)候選人之捐贈合計不超 過30萬元。2.營利事業對同一位(組)候選人捐贈不超過100 萬元, 對不同位(組)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超過200萬元。 3.該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等情,禁止捐贈。
1.個人對同一位(組)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超過新臺幣 (下同)10萬元;對不同位(組)候選人之捐贈合計不超 過30萬元。
2.營利事業對同一位(組)候選人捐贈不超過100 萬元, 對不同位(組)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超過200萬元。
3.該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等情,禁止捐贈。
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